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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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期满日之前(不含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限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年交60%;5年交10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